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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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