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A 款(2017 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长期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88种重疾和20种特定疾病保障,特定疾病可提前给付并豁免余期保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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