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日后,如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18周岁前不幸身故或全残,按照已支付主附险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18周岁及以后再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按照已支付主附险保费的150%赔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轻症保费豁免
合同生效180日后,若交费期内不幸患合同列明特定疾病,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豁免主附险后续保费,豁免保费视同已交;
合同生效180日后,若在交费期内不幸身故、全残或罹患合同列明重大疾病,可豁免主附险后续保费,豁免保费视同已交。
满期保险金
满30岁,合同期满时,可获得已交保费150%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4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8万元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保单生效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或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保单生效期间,确诊特定疾病,即可豁免余期保费。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满后,少儿超能宝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相当于不花钱享受30年的健康保障,而且还有50%利息!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