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7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A类为基本责任):
A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四轮及以上机动车,在该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B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四轮及以上机动车,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被保险人经公安等有权部门认定为“无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机动车车厢内身故或伤残;
C类:被保险人因驾驶两轮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在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G类: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残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外,再按与“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相同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残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及法定节假日意外残疾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3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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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法定节假日,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外,再按与“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相同的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残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公司所负的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额外给付保险金及法定节假日意外残疾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 30 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金额时,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9)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5)被保险人猝死;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服药、猝死、医疗事故、精神障碍、怀孕流产、违反乘坐安全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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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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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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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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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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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害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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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残疾额外给付金 |
30万元或(30万元×人身伤害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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