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7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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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 A 款(2017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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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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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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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有效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