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3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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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3)保险公司所负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合同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突发急性病身 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按合同保险单所载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猝死;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医疗事故、猝死、从事高危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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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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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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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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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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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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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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