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41周岁,“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8%。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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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投保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2)若投保时年满41周岁,“满期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8%。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4轮及以上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精神障碍疾病、怀孕流产、从事高危运动、医疗事故、违反交通安全规章、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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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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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投保时未满41周岁 |
已交保费×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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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满41周岁 | 已交保费×128%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60%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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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 |
基本保额×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