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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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投保保险或非连续投保保险时,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连续保险的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