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 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最后一次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定疾病 | 最后一次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确诊白血病或重症手足口症,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