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并自发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处理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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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突发急性病身故,并自发病之日起7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 症导致身故,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对应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处理补偿金 | 因突发急性病身故,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按合同 保险单所载该对应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处理补偿金予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突发急性病起7日内身故,可领取) |
身故处理金 | 约定保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