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日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日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生日金于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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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金 | 自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生存,每年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一次生日金,直至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生日金于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总额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1)投保时未满18 周岁的,若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 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投保时年满18 周岁的,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 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20%与合同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②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 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日金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3年起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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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