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9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最后一次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最后一次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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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按您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次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 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您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次已支付的保险费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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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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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金 |
最后一次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疾病身故 |
最后一次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