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金 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 周岁的:
①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
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②若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若“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获得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而终止的,“身故保险金”第(1)项下第①项和第②项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第(2)项下第①项中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零。
我们在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此前已终止的,您根据“附加吉祥宝C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对应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身故保险金)应支付而实际未支付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本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3 类:
A 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 | 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若未满18周岁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 额。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您根据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第(1)项下第③项和第(2)项下第②项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第(1)项下第①项、第②项和第(2)项下第①项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或驾驶超载机动车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 或B 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C 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