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发生自然流产,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额给付流产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在分娩时失血过多(指出血量在800ml 以上,并输全血400ml 以上或红细胞悬液2u 以上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分娩失血过多保险金额给付分娩失血过多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对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1、共同被保险人在4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7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期间被确诊为先天性畸形,本公司按共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共同被保险人在出生之日起至7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期间因脑、肺、心脏、胃、肝、脾、肾等七大器官疾病住院并进行手术的,本公司按共同被保险人手术补贴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手术补贴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共同被保险人身患以上七大器官疾病之一种或数种住院并进行一项手术或数项手术,本公司均只给付一次手术补贴保险金。
3、不论共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本公司仅对最先发生保险事故的一名共同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共同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保险事故且为最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仅按一名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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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失血过多保险金 | 若在分娩时失血过多(指出血量在800ml 以上,并输全血400ml 以上或红细胞悬液2u 以上 者),我们按分娩失血过多保险金额给付分娩失血过多保险金,保险责任 终止; |
流产保险金 | 若在怀孕期间发生自然流产,我们按流产保险金额给付流产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 共同被保险人在4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7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期间被确诊为先天性畸 形,我们按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畸形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 |
手术补贴保险金 | 共同被保险人在出生之日起至7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期间因脑、肺、心脏、胃、肝、脾、肾 等七大器官疾病住院并进行手术的,我们按手术补贴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手术补贴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自然流产、分娩失血过多或导致共同被保险人先天畸形、因七大器官疾病住院并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疾病;
三、因共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所引起的脑、肺、心脏、胃、肝、脾、肾等七大器官疾病住院并进行手术;
四、法律禁止的近亲结婚;
五、被保险人人工流产。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自然流产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被保险人 | 自然流产 | 保险金额 |
分娩失血过多 |
保险金额 (出血量在800ml以上,并输全血400ml以上或红细胞悬液2u以上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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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保险人 | 先天性畸形 |
保险金额 (4至7周岁确诊可领取) |
手术补贴 |
保险金额 (出生之日起至7周岁因脑、肺、心脏、胃、肝、脾、肾等疾病住院并手术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法律禁止的近亲结婚;人工流产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共同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畸形所引起的脑、肺、心脏、胃、肝、脾、肾等七大器官疾病住院并进行手术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