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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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内, 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 合同及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 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 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合同 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为0岁女儿投保了2份“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计划包含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岁,基本保额为29970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