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全面保障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面保障保险金(可选保障)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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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身故时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天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全面 保障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 态,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 障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全面保障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精神类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精神类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