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60 周岁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养老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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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自60 周岁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身故或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 (2)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0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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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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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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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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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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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所有保费-已领取养老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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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40周岁,为自己投保东方红洋洋红计划,计划包含太平洋附加老来福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00000,10年交,主险基本保额83560元,附加险基本保额373120,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