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大学教育金领取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大学教育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大学教育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大学教育金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18、19、20 和 21 周岁。我们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创业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婚嫁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总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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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婚嫁金 |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婚嫁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领取的大学教育金总额;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大学教育金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大学教育金领取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4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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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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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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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18、19、20和21周岁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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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婚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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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25周岁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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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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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大学教育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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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38周岁,为刚出生儿子投保东方红洋洋红计划,计划包含太平洋附加少年智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300000,10年交,主险基本保额75880元,少年附加险基本保额320870,老来福附险基本保额542020元,保障可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