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安泰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安泰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安泰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安泰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安泰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安泰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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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根据合同及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2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①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①根据合同及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05%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合同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55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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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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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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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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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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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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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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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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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按已交全部保费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