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90天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90天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
(2)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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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 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9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1)合同约定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2)该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90天内,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合同生效后90天后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参保的团体成员为主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本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