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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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如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如身故或全残,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身故或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如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①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 保险金”=2×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5年。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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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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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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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1年内 | 已交保费×105% |
保单生效1年后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