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瑞安康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至60/70/80周岁
投保年限
提供一般、民航交通、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返还110%已交保费;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均可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乘以3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乘以3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乘以300%给付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1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瑞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所列“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了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所交保费 ·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所交保费×110% ·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所交保费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 金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乘以3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所交保险费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乘以300%给付民航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所交保费×11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因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所交保费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乘以300%给付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所交保费×110%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已交全部保费×110%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110%)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按"已交全部保费和全部保单现金价值"两者取大领取)

民航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300%)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300%)
已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110%×300%)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300%)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110%×300%)或(全部保单现金价值×30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吉瑞安康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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