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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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所交保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1 年内,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起1 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