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小额团体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保障因意外导致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比例给付医疗费用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前述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将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对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补偿。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门(急)诊或住院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本产品免责部分内容与主险合同相同,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

附加小额团体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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