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我们方承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障)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基本保障)
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前述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前述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将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前述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精神疾患、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残疾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烧伤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金 (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