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人寿保障可至终身,0-65周岁皆可投保,全残也可领取保险金,并可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 版)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

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18 周岁的,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险费
年满18周岁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条款 

 

多少钱

金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20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13840元,10年交清,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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