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构成:
主险
东方红·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附加险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集分红险的规划性和万能险的灵活性于一体,为客户捕捉未来投资机会,锁定一个更好的未来。
产品特色
限期投入,年年领取,年年祝福尽享一生
主险每份保险费1万元,简单明了。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客户59周岁期间,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后即可领取,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客户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直至终身,轻松满足客户长期理财规划和日常财务安排的需要。
养老保障,加速领取,品质生活安心无忧
客户自年满60周岁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0%的养老金,可以补贴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生活的品质。
保费返还,灵活可选,资金安全祝寿延年
除年年领取养老金之外,在年满60、65、70周岁时,客户还可按约定在上述任一年龄领取到一笔相当于已交保费总和的祝寿金,资金安全灵活。
附加万能 ,贴心设计 ,可望更高账户收益
客户可以选择购买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主险的祝福金、养老金、祝寿金和红利均可“零扣费”自动进入附加万能账户,月月复利结算,可望获得更高的账户收益,万能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更可自动提取交纳主险续期保费,免除主险续期交费的后顾之忧。
身价保障 ,保费豁免 ,尽显周到人性关怀
客户可以选择购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障客户的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如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交纳之后各期保费,不影响任何保单利益,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红利复利 ,抵御通胀 ,分享专业经营成果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或进入附加万能账户,享受复利累积收益,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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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金 | 合同生效起,若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福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期祝福金给付日为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对于投保年龄59 周岁的,祝福金仅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一次。 |
养老金 | 自60 周岁起,如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身故。首期养老金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对于投保年龄60 周岁的,首期养老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祝寿金 | 至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所交保费总额与合同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 元,且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
王先生,30周岁,公司部门经理,为自己投保了5份“东方红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选择65周岁领取祝寿金,年交保费50000元,10年交清,基本保险金额53185元,祝福金、养老金、祝寿金和红利均进入附加险万能账户参与投资结算。
红利:保险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上述祝福金、养老金、祝寿金和红利自动进入附加险万能帐户参与投资结算,持续增值。帐户价值预测数据例举如下:
保险期间:至终身
投保年龄:19周岁-60周岁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5份“东方红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选择65周岁领取祝寿金,年交保费50000元,10年交清,基本保险金额53185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主险--东方红·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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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祝福金 |
基本保额×9% (保单生效第1年至5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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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基本保额×10%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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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可选择60、65或7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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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祝寿金领取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祝寿金领取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附加险--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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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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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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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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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9% (合同满2年并账户价值不低于1万元可领取) |
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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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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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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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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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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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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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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