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后(经本公司同意,连续投保者不受本款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
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1)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后因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在您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合同期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 日。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可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90 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作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或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
十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十五、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七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以上第一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职业病、特定传染病等;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等;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醉酒,斗殴;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其他费用;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在非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所患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