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医疗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给付住院补贴,女性怀孕分娩额外给付生育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后(经本公司同意,连续投保者不受本款30 天等待期的限制)初次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款第一项所列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天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3、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 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女性生育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此项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本公司对其在保险期间内支出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下列费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女性生育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补贴保险金 1、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30 天后初次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约定的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 2、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合同期满仍未结束,我们继续承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合同届满之日起第30 天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 3、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合同期间内对每一人所承担的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累计以180 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天时,合同终止。
女性生育保险责任 合同期间,怀孕分娩,我们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下列费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满16 周岁(含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处于全休或半休者不能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满90 天至18 周岁(含18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子女,以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特别指明外,本条款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括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或支出相关生育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

 

十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接受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若被保险人已选择女性生育保险责任,则本公司在承担女性生育保险责任时,本项责任免除与女性生育保险责任冲突的内容不适用);

 

十五、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但本附加险条款“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患疾病而住院。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女性生育费用

(可选)

实际费用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身故、伤残或疾病、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在非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合同生效起30天内疾病住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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