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重疾附加保障,提供35种重疾赔付,针对身故以及全残可返还本金,发生重疾可豁免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 (1) 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首期保险费×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
保哪些
<

保什么
保哪些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重疾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李先生,30周岁,投保6份“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金额105594元,主附险年交保费6000元,10年交清,保至7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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