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本公司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就诊产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初次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给付补偿。 |
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日后初次患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我们按约定补偿。 |
投保范围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治疗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伤害或疾病,以及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合理必要费用
(不超过约定保额)
|
重大疾病门诊医疗
|
约定疾病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
(不超过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保障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整容、美容、体检、疗养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