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 元,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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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00 元,且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9%给付年金,直至身故。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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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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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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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9% (合同满2年并账户价值不低于1万元可领取) |
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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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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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版)条款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