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康复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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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费。 (2)若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吸食毒品、未遵医嘱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