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本附加险条款“7.1 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 天的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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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在合同生效起90 天内,若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起90 天后,若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合同生效起90 天后,若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先天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