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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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90 日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在扣除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2)若在合同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我们对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0 周岁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4)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6.2 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6)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8)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9)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10)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5% | |
未获得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等;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等;牙科保健或治疗等;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在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等;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