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
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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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本产品免责部分内容与主险合同相同,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