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100 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00 元)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在100 元以上的,本公司对100 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补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至保险期间届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治疗尚未结束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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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门急诊治疗保险金 | (1)因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于在一次事故中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100 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00 元)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在100 元以上的,我们对100 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补偿。 (2)合同期满时,必要的门急诊治疗尚未结束的,我们对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进行的门急诊治疗继续承担责任。 (3)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为1 周岁至60 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 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七、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 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十二、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等级医院诊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损失。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80% |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等的费用;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损失;床位费、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