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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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我们按合同载明的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有下列第十一项情形,或因下列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 号令)第十五条所列视同工伤的情形或其他非工伤事故;
三、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投保人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 号令)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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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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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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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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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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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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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患职业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