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对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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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
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
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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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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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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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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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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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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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运动、职业不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