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09 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承保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障,75周岁以下均可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
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
值。

谁能保
≤7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交通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交通意外残疾
约定保额×人身残疾给付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杀、故意打斗、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私自使用药物、受酒精或毒品影响、疾病、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非意外导致的病毒感染、化学污染辐射、恐怖袭击、犯罪、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乘坐高风险交通工具、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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