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且满足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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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日内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道路和桥梁工程、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工程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提前竣工时自行终止。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保险期间不顺延。若保险期间顺延(无论一次或数次)时间累计超过1 年的,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顺延。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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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身体残疾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身故或伤残;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私自使用药物、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