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成为植物人状态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运动标准”)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的日常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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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运动员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180 日内身故或成为植物人状态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运动员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期间发生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运动创伤程度分级标准》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在发生伤残事故的当场训练和比赛中,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十二、在训练和比赛中违反法律、违反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及损害国家、国家队或省级集训队声誉的行为;
十三、被保险人未经批准以个人名义或变相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国内外的训练和比赛;
十四、在本保险投保之前已有疾病和残疾,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鉴定有重大影响者;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非训练、比赛要求的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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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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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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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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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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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运动创伤程度对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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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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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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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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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对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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