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当车辆超载时,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保险金实际给付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未超载情况下的给付金额×实际座位数(如有核定载员数,以核定载员数为准)/实际载员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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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需住院医疗的,我们对实际支付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机动车辆所有者,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正规驾驶培训中心学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从事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十四、人工直接供油;
十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医院的住院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一至十四款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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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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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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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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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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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残疾对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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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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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