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
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但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但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已从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
投保范围
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行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残疾给付比例 |
交通工具意外医疗 |
80%×(实际医疗费用-已获其他渠道医疗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