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障,支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提供身故、残疾双重责任。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投保人选择可选保障,当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基本保障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可选保障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残疾给付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杀、犯罪、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200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投保年龄18至65岁,保险金额20万元,保障期限一年,一次性交费16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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