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保障)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
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
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
付残疾保险金。
(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保障)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
司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
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意
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止。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门(急)诊
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可选保障)
(一)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
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给付意
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最高天数为180 天,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天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时双方应约定从下述两种责任范围中选择一种,本公司依约定计收保险费:
(一)校园内责任: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于校园内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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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因治疗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予以补偿。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 |
投保条件
保险期间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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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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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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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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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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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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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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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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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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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约定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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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整容、美容、体检、疗养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