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惠安享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60周岁前每年领取金额等于5%基本保额的年金,60周岁起领取金额翻倍;70周岁领取已交保费作为祝寿金;特设全残年金双倍领取;3倍航空意外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下表约定的对应金额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全残额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上表约定的对应金额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于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自合同生效起,我们每年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年金,直到被保人身故。首期年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全残额外年金 若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约定的对应金额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在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若生存至70周岁,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1)在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费总额; ②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 周岁至5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年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年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

先生,40周岁,拥有数家公司,为了更合理的进行投资并分散资金风险,先生准备选择一款稳定的理财工具,为老年生活提供多一份保障,也为家庭财富增添多一层防护伞,先生选择了“福惠安享”3年交计划,投保300份,每年交费300,000元,交费3年。则:

1、生存给付

l 年金——稳定家庭财务,补充养老规划

40周岁至59周岁,每年领取年金6,315元,可用于补充家庭开支等。

60周岁开始,每年领取年金12,630元,直至终身,用于养老补充。

l 祝寿金——返还全部保费,越老越富有

年满70周岁,领取祝寿金900,000元,守护财富、老年生活更无忧。

年金、祝寿金如不领取,可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按3%的累积利率预测,到先生100周岁时,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累积余额为3,748,183元。

l 全残额外年金——特别关爱有加,保障生活品质

若不幸全残,每年给付全残额外年金。

2、分红金——保值增值

红利年度分配,复利累积生息,也可在需要时取用。

3、生命保障——有效化解风险,实现财产传承

普通身故保障金额最高为1,172,130元。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金额最高为1,551,030元。

有效化解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房贷等方面的经济风险。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未满60周岁
5%基本保额
已满60周岁(含)
10%基本保额
全残额外年金
未满60周岁
5%基本保额
已满60周岁(含)
10%基本保额
祝寿金
已交保费
身故
未满70周岁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70周岁(含)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3倍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通过安检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福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张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300份“福惠安享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126300元,交费期间3年,年交保费30000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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