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起,若生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年金,直到身故。首期年金在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 周岁至7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年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年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5%保险金额
(年年领取)
|
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