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与本公司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及其给付方式由投保人决定。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离职保险金受益人,未归属部分转入投保人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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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被保人在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人因特殊原因(病退、因企业改制、兼并导致的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其退休后的首个生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按本合同年金领取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定额平准型或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人个人账户。 (1)定额平准型年金:我们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直至其身故,我们对该被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我们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并保证给付10 年。如被保人领满10 年定额年金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定额年金直至其身故,我们对该被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向剩余固定年金的受益人给付定额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被保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及其给付方式由投保人决定。我们同时注销该被保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离职保险金 | 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我们将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离职保险金受益人,未归属部分转入投保人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人的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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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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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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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平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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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按年或按月领取) |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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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按年或按月领取,保证领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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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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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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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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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 (年金领取日前离职可领取)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