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的,投保年龄范围应为出生满90 天至50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哪些 |
满期金 |
已交全部保费 |
身故 |
已交全部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