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健宝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1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两全保险,身故有保障,满期返还已交保费;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保单贷款;出生满90天至50周岁可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 年的,投保年龄范围应为出生满90 天至50 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的,投保年龄范围应为出生满90天至4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5 年和10 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哪些
满期金

已交全部保费

身故
已交全部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健宝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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